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及对策

406 2007-04-18 00:00

植物新品种,又称为育种者的权利,是授予植物新品种培育者利用其品种所专有的权利,这种权利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一样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未经育种者的许可,任何组织、任何人都无法利用育种者培育的、已授予品种权的品种从事商业活动。    现代社会,提高农业产量和质量的迫切要求,促使植物新品种不断出现,而培育新的植物品种需要大量资金、技术投入和相当长的周期。由于育种者自己无法防止他人无偿繁育自己培育的新品种,也不能制止那些不经育种者同意就以商业规模出售其品种的活动,致使其付出的辛勤劳动有得不到应有报酬之虞。有鉴于此,一些发达国家成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0V)。我国于1999年4月23日加入UP0V1978年文本,并承担起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与此相适应,我国在1997年10月1日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又于1999年6月16日和8月10日分别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农业部分和林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相关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律体系框架已建立并日臻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有排他的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交纳一定的费用,籍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投资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业和林业的发展。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为新品种保护铺设了两条大道——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未经品种权人许可, 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假冒授权品种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2001年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发布了《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专门解释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如何受理。这也就是说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相应的法院一定会受理。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极大的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作物育种科研投入渠道的多元化。在品种权申请中,企业和个人占近三分之一,还随之崛起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育、繁、销一体化的种子公司。林业方面也取得了不菲的成绩,截至2003年我国已有59个林木、木本观赏植物和经济林植物品种获得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主要林木、木本观赏植物、干果等树种。由此可见,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制度,极大的调动了育种者的积极性,有利的促进了我国农业林业的发展。    尽管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已建立了严格的法律保护体系,但由于我国刚处于起步阶段,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尚未得到人们的普遍了解和认同,许多育种者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还显得顾虑重重,担心申请品种权以后新品种得不到真正的保护,或者新品种保护后影响其成果推广,以至影响申报科技奖励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直接导致了品种权申请数量少且分布不均匀的结果。据了解,英、法、德、日等国每年受理品种权申请均在1000件以上,而我国的年申请量根本无法与其相比。这与我国农业大国的地位以及每年培育出的农作物新品种数量很不相称。品种权申请分布也不均。从作物种类来看,申请量大多集中在粮食作物上,占申请总量的85%,而花卉、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植物新品种申请仅占15%,这与国外品种权申请情况正好相反。从地区分布来看,目前品种权申请主要集中在吉林、黑龙江、辽宁、四川、山东、湖南等少数省份,大多数地区至今无人申请。许多育种者拥有植物新品种而不申请保护,或者申请品种保护前已将该品种大量推广。这些错误的作法都使自己培育的新品种难以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还有的品种权拥有者明知自己的品种权被侵犯而不寻求法律保护,使得违法行为更加猖獗。另外有的育种者得到品种权后不有效实施,不进行商业运作、大力推广,白白浪费了大好资源,也十分可惜。     那么,我们应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我国有关部门应根据国情,继续健全植物品种权保护法律体系,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培训、出版宣传手册、拍摄电视专题节目等形式,大力普及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使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育种企事业单位人员认识到,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就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拥有了新品种权,也就拥有了制高点。3、加大全国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及法院的执法力度,通过积极调解和公平审判,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发挥新品种保护制度的科技创新,开展新品种测试体系建设,建设植物新品种保护网站及品种权审查数据库等,为实现品种权科学审批、信息公开、共享等目标打下良好基础。    综上,植物新品种是广大育种者知识与实践的结晶。如果我们没有强烈的保护意识,不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再多的投资也只能是“为他人做嫁衣”。我衷心希望广大的育种者能够与律师携起手来,把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创建我们自己的农业品牌,共同促进我国农业的快速、持续发展,捍卫我国农业在国际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