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351 2007-04-18 00:00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知识产权”这一概念,是从西方引进的,主要指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广义上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录音制品、人类在各个领域的发明、科学发明、计算机软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号等等。狭义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即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含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则包含作者权和邻接权。    无论广义不是狭义的知识产权,都是人们对一定的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都是以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也就是知识成果为保护对象;它们都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即它是一种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仿制、使用精神成果的专有权利;它们的保护方式都是侵权行为诉讼,即针对他人的剽窃或仿冒知识产品采取请示赔偿的保护方法。    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权,知识产权又在很大程度上是财产权的一种,各国立法对知识产权加以规范保护时也常以财产法的观念去支配知识产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但是,知识产权同时又有一定的人身权性质,知识成果往往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当事人的智力成果,是基于特定人的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其权利客体与特定人身权利相联系。例如: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作品不可侵犯权。专利权法保护发明人和设计人在专利文件中阐明自己是发明人和设计人的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主要是一种身份权,它与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有所不同。    2、知识产权的内容:    知识产权作为物权、债权、人身权等并列的民事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支配权利,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一样是有占有性的特点-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拥有独占权,非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该项财产。具体而言,有下列内容:    ①占有权。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成果,而知识成果作为一种精神产品是看不见,摸不着,不占据任何空间的。因而对于知识成果的占有,只能通过法律的规定,直接由法律加以认定其归属,从而实现占有。    ②使用权。使用权的原有意义是指依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这是从有形财产的角度概括的。因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利益是通过使用权来获取的。    ③收益权。收益权与使用权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在物质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支配权而受到民事法律的直接调整,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它通过人们在对知识成果拥有权利的情况下,使所有人能获取某种经济利益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只有当一定的经济利益实现后,知识产权对所有人来说才是现实的。对于知识成果本身来说,其价值是有很大弹性的,而由知识成果所获得的“收益”也极为丰富。    ④处分权。由于知识成果的特性,知识产权的处分权,只能涉及法律处分形式,这种处分包括转让、放弃以及设定属权等。其中,以转让方式行使处分权是最普遍的形式。转让通常有两种情形:一是整体转让。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转让只能采用这种形式,通过转让,受让人不仅获得了完整的专利权或商标权,而且获得了在一定范围内的保护对象上所成立的所有权利。二是部分转让。这主要在著作财产权中进行,将著作财产权中若干项财产权转让出去。比如:表演权、改编权等项权利转移他人,而复制权、翻译权仍由著作权人享有。    3、知识产权的特点:    ①知识产权需依法确认    知识产权需依法确认包含两个含义:一是对于知识成果的支配权的种类应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二是,对于一项具体的知识成果,其所有人要想正常地按照自己的意愿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支配权能,必须依靠国家法律的特别保护,即通过国家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例如:专利权需经过申请,报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由国家发给专利证书加以确认。商标权的产生,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后方可有效。    ②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是一种独占性权利。它包含两个含义:一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知识成果依法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的权利,权利外的第三人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未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不能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二是,对于一项知识成果,不允许有两个以上知识产权并存。比如:同样的商标只有一个商标权,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才有可能取得商标权。    ③知识产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按照一个国家地区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中,有在该权利产生的领域有效,在该国家地区以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④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发生效力    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的特点,是指这种权利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失,知识成果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我国法律规定: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专利权的保护期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商标权保护期为10年。但与其他权利不同的是,商标权有效期限届满后可以申请续展以延长保护期。    二、知识产权侵权起因与构成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被侵权的行为泛滥,如:假冒他人商标或驰名商标的商品在市场里公开销售,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公开并生产销售,将他人的作品剽窃,篡改成自己的作品发表,窃取单位的计算机软件后跳槽到其他公司与原单位开始不正当竞争等等,真是枚不胜举。为什么这些单位或个人竟敢无视法律,屡屡触网呢?我认为,除了这些单位和个人法制观念不强之外,其主要原因就是利益的驱动。知识产权是财产权,又有一个收益问题。这些违法者靠非法手段将他单位的知识产权窃取或假冒之后,就会以很小的成本获取高额的利润,因此,敢于铤而走险。    我国《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表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这就对知识产权的侵权用法律形式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说明了侵害知识产权行为的范围、方式和特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相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即同时具备违法性、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①违法性是指加害人实施的行为违反了有关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包括民法通则和刑法的有关条文,也包括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单行法规,还包括地方法规和各相关的有权解释。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作为义务,因而侵害知识产权一般均是积极的行为,而不是消极的不作为在加害主体上,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以法人居多。    ②损害是指因一定行为或事件使某人受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某种不法行为的影响。侵害知识产权造成的损害后果可能是财产方面的,也可能是人身方面的,或者兼而有之。在财产方面,其损失既包括已有财产的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    ③因果关系是指行为的违法性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关联系。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比较明确,易于查找和证明。    ④过错是指当事人的实施行为时,对自己的行为的损害后果的主观态度。过错是指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对于知识产权来说,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害。同时,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作为过错的内容,但在实践中大多数侵权与加害人的营利目的有直接联系。     以上四个要件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只要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就是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我国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权力不受制约,必然导致滥用。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来说,应当有两种对立的权力相互制约,一是知识专有权,一是知识共享权。离开了知识产权与知识共享的制度均衡,就会出现对知识产权权力的滥用。    知识产权历来是WTO谈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争论的焦点。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刑法》、《标准化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全国人民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国务院《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无线电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时间关系,本人想就《刑法》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罪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下。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会议修订了《刑法》,增添了“侵犯知识产权罪”,从213条至220条分别规定了对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第213-215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侵犯商标罪)包括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该商标标识的。    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217条规定的侵权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非法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