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释新《公司法》的五大创新

486 2007-04-18 00:00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公司法》修订案,新的《公司法》将在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修改的《公司法》对于完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大的历史性意义。总的来说,这次新的《公司法》主要体现了以下九点创新。    一、加大了对投资的鼓励,大幅下调了公司的设立门槛,使得成立公司更平民化。主要表现为:    1、降低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万元降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000万元降到500万元。这里要强调的是,新的《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只是设定了一个准入门槛,不再具有保护债权人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今后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在进行交易前,不但要了解交易对象的注册登记情况,还要从其他方面了解交易对象的情况,比如商业信誉、履行合同能力、诉讼情况等等,这些都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调查。    2、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纳。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全体发起人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没有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承担违约责任。    3、扩大了出资的方式。公司的出资方式由原来规定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五种形式,扩大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多种形式,即可以评估、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比如债权、股权、股票期权、地役权、采矿权、承包租赁权等。但是信誉、商誉、劳务等具有人身依附性的权利由于不能用货币估价并转让,不能作为出资方式。另外,新《公司法》还规定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4、增设了一人公司的规定。新《公司法》规定可以由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但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并要求股东一次足额缴纳出资。同时还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另外,新《公司法》还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发生诉讼时,股东应对自己的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负举证责任,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事实上在一定程度内限制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这也与我国目前的信用体制不完备有关。    5、取消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审批要求。这大大减化了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    6、取消了公司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对外进行转投资不再有数额的限制,公司甚至可以借款进行转投资,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活力,但也增加了社会资本虚增的可能,同时也给公司逃避债务增加了可乘之机。    二、增强了公司的自制权,加大了公司章程自由规定的空间,减少强制性规范,突出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规范作用。在公司的治理结构、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转让等问题上由原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改为可由当事人以章程改变的任意性规范。比如: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一人,也可以规定为数人,但依章程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通过修改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公司章程可以对经理的职权进行其他规定。    4、公司章程还可以对出资比例与分红比例的关系、出资比例与表决权的关系、出资比例与新股优先认股权的关系、股权转让、优先权行使、公司组织机构、管理方式、财务管理等诸多与公司治理有关的方面进行规定。    5、…等等。    新《公司法》的这一创新,赋予了公司更多的意思自治,将给公司注入更旺盛的活力。新《公司法》实施之后,到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设立公司的时候,股东们不必再使用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那种千篇一律的公司章程了,股东们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章程。但同时,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制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制定一部既能体现股东意志,又内容完备、合法有效,同时还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公司章程,对于没有专门从事这方面工作的非专业人士来说是很困难的,因此,必须由专业的律师事务所来进行公司章程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三、新《公司法》扩大和加强了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尤其是增加了对小股东的保护,限制了控股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在:    1、扩大了股东的知情权,增加了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向公司申请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查阅。    2、规定了累计投票制,,尽量使小股东有机会在董事会有席位,刺激了小股东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同时也有助于防范和制约董事权力的滥用。另外,新《公司法》对累计投票制的规定采取许可主义,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就累计投票制的适用进行规定。    3、规定了表决权的回避制度。在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时,要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参加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    4、规定了关联交易禁止制度。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否则承担赔偿责任。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人之间的有关移转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关联交易可分为自然人关联交易和法人关联交易。作为关联人的自然人主要包括公司股东和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而作为关联人的法人主要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    5、增加了异议股东退股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股东会的下列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不能就收购股权与股东达成协议的,股东可向法院起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的股权,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转让或注销。    6、增加了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利。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这一规定对因困难而陷入僵局的公司提供了法律上的救济。    7、增加了股东代位诉讼和直接诉讼的权利。新《公司法》实施之前,如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损害了公司的利益,股东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诉之法院,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不会主动要求法院处理,这在事实上损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新《公司法》增设的股东代位权和直接诉讼权,就赋予股东在出现上述情况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从而扩大保护了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新《公司法》在修订时,考虑到对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应当更多的属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调整的范畴,因此在新《公司法》中并没有对此设立过多的条款。但这并不是说新《公司法》不再注重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相反的,新《公司法》在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方面是加强了的。    1、增设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揭开公司面纱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处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这一制度的设立,无疑是给那些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进行逃债的人加了一个紧匝咒,如果公司因被揭开面纱而被否认独立人格,有过错的公司股东就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加大了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鉴定不实或虚假鉴定而向债权人进行赔偿的责任。上述中介机构应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增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赋予公司监事会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提起诉讼、独立进行审计的权力。强调了公司的社会责任。    以上是笔者学习新《公司法》的一点心得,希望能带给大家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