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分国有资产罪

397 2007-04-18 00:00

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增设了私分国有资产罪。这项罪名的设立主要是根据我国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一些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将国有资产私分的现象不断出现,为了依法扼制和保护国有财产权,实现有法可依的基本原则。笔者本文试图从该罪的概念、特征及处罚进行简要论述。    一、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概念    所谓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要特征    从犯罪构成来分析,私有国有资产罪的主要特征有四个:    1、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认定本罪的主体,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本罪是单位犯罪;二是,本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是国家机关或者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是,本罪承担责任的必须是前述国有单位中集体私分国有资产负有主管或者直接责任的人员,即直接决定、策划和主办私分事宜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具有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目的。即明知是不应当给个人的国有资产,却违反国家规定集体私分给个人,致使国有资产受到严重损失。    3、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处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    二是,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以单位名义”就是指私分国有资产是单位领导共同研究决定的,体现了单位的意识和意志,不是根据某一个人的意思决定的,“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将国有资产擅自分给单位中的每一个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如果在少数负责人或员工中私分,应属于贪污行为,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集体私分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分得财物,对于其行为构成犯罪没有影响;    三是,私分数额较大。“数额较大”并非指单位个人分得的财产数额,而是指私分国有资产的总额。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若干数额、数量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案件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法性,也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具有可移性、可分性的国有资产。国有资产以外的公共财产和非公有财产不能成为犯罪对象。    三、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6条第1款规定:犯私分国有资产的,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判处罚金”只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罚金,而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因为单位本身并没有获得非法利益。这与其他单位犯罪的处罚是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