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资格取消 本所组建证券投资部

587 2007-04-19 00:00

      2002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审批的通告》。根据该《通告》,自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决定发布之日起,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不再受资格的限制。司法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1993年1月12日发布的《关于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资格确认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我国的证券律师许可证制度始于1993年1月,按照该制度,从事证券法律服务除取得律师资格外,还须取得《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证书》;获得个人许可证的律师还不能单独执业,必须加入一个律师事务所,至少有三名证券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才有资格申请机构许可证。  业内人士认为,证券律师执业资格的取消将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但同时也会形成激烈竞争的局面。但证券律师执业资格取消后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都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据中国证监会法律部的一位人士透露,他们正在拟订一份对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三五个人的小所从实力上讲是不具备做证券法律业务的”。    为了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本所于2003年1月8日正式组建证券投资部,以全力开拓证券法律服务市场。近几年来,为了培训人才,储备力量,本所多次选派王毅、杨树田、李洪肇、赵利庆等律师参加中国证监会举办的公司上市法律业务培训班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目前本所已有四名律师拥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