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律师积极维护新闻单位的合法权益

224 2007-04-19 00:00

    近几年来,同济律师事务所十分重视为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了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受到新闻界朋友的好评。    同济律师事务所认为,律师和记者都是一个战壕的战友,共同肩负着促进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任,特别是新闻记者在遏制腐败、净化社会环境和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同济律师与一些新闻媒体结盟,加强信息沟通,关注社会焦点问题和典型案例,在实践中结下了深厚的友谊。在全市首推“私人律师卡”之时,就首先向一些知名记者赠送了“私人律师卡”,向记者们义务提供法律服务。并且,同济律师对新闻媒体委托的法律事务都尽职尽责办理,尽最大的努力维护新闻媒体的合法权益。某公司业务经理马某到某轮渡公司追索欠款,轮渡公司欠债不还,还组织员工将马某打伤。对此,马某向《烟台日报》投诉,《烟台日报》经核实将来信刊登。轮渡公司经理看到报纸后恼羞成怒,向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烟台日报》侵犯名誉权,请求赔偿100万元。报社领导十分重视,立即委托法律顾问王毅、张海熙律师应诉。两位律师首先到公安机关调取了案发时的全部证据材料,这些证据充分证实马某的来信情况属实,报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在法庭上,两位律师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他们的代理意见,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判决,又上诉至省高级法院,并聘请某大学教授担任代理人。结果,省高院同样采纳了同济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今年5月份,《烟台晚报》刊登了题为《“二奶”携子上法庭 失职“老公”走麦城》的新闻调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二奶”鞠某认为报社侵权,将报社告上了法庭。王毅主任立即指派副主任张海熙和律师李伟代理此案,两位律师经查证认为,该新闻调查引用的是莱山区法院提供的(2001)莱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和《亲子鉴定报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而且上述事实无虚假之处,也未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因此不构成侵权。法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