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成立企业并购业务委员会

132 2007-04-19 00:00

       最近,本所为了进一步开展企业并购业务,成立了企业并购业务委员会。王毅主任担任企业并购委员会主任,徐琦、李洪照律师担任副主任。    企业并购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经之一,通过并购,能给企业带来规模经济效应、市场权力效应并能够节省扩张费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并购的实质就是通过在并购中对企业的资产、债务、财务、结构、业务以及人员的重组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可以说,重组在企业并购中扮演着非同寻常的作用,并购的过程也就是企业重组整合的过程。我国《企业兼并管理办法》中规定,企业兼并的主要形式有四种:①承担债务式,即在资产与负债等价的情况下,兼并方以承担被兼并方债务为条件接受其资产;②购买式,即兼并方出资购买被兼并企业的资产;③吸收股份式,即被兼并企业的所有者将被兼并企业的净资产作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为兼并企业的一个股东;④控股式,即一个企业通过购买其它企业的股权,达到控股,从而实现兼并。最近几年来,本所律师在探索企业并购业务中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经验,并成功地为数家企业并购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受到委托人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