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确定商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
250 2007-04-19 00:00
为了更好地向公民、法人提供全方位的商事法律服务,根据《律师法》之规定,结合本所律师的业务素质和司法实践,特确定了商事法律服务范围。 1、担任公民、法人或者特定项目的法律顾问; 2、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 3、为公司设立、重组、融资、转让、收购兼并、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清算等提供包括建立法律构架、法律风险分析、法律文件准备等法律服务; 4、参加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催收债权(应收账款)、签发律师函; 5、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6、提供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和转让、建设、工程承(发)包、商品房按揭、预售、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见证、代理等法律服务;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技术交易、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投标等各项招投标业务提供法律服务。 7、金融、银行、证券法律业务; 8、涉外商事法律业务:为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贸易、涉外的合同、融资、知识产权、其他涉外法律事务。 9、其他公司企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