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话剧团改错 烈士亲属撤诉

274 2007-04-19 00:00

       4月19日,本所王毅主任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出律师函,鉴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话剧团、深圳市委宣传部文艺创作中心、万科影视有限公司在原告起诉后,已将《林海雪源》电视剧第13集中关于对革命烈士高波的描述不实之处已作技术处理,原告高波的弟弟高泉亭、妹妹高瑞亭撤回起诉。    2004年3月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话剧团、深圳市委宣传部文艺创作中心、万科影视有限公司出品的电视连续剧《林海雪源》,将海阳籍革命烈士高波描述为河南人,自幼孤儿、无父无母、无弟无妹等,因而在全国引起哗然,纷纷指责是对红色经典胡编乱造。高波烈士的弟弟高泉亭、妹妹高瑞亭向三被告提出质疑。几经努力,总政话剧团与高泉亭和高瑞亭达成和解协议。一、总政话剧团承认对高波的描述错误;二、对高波的家属补偿8000元人民币;三、保证在6月1日前对不实之处进行处理。可是,总政话剧团在约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山东电视台综艺频道分别在6月7日和12月13日两次播放《林海雪源》电视剧时并未对不实之处进行技术处理。于是高泉亭、高瑞亭遂聘请本所王毅主任以违约与侵权之诉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总政话剧团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对不实之处进行特技处理,并向两原告赔偿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05年1月18日立案。顿时,全国有多家媒体进行报道。法院因诸多因素一直未开庭。期间,王毅主任曾多次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联系,督促法院开庭审理。4月17日,海淀区人民法院将总政话剧团的《民事答辩状》和修改的电视剧母带寄给王毅主任,深圳市委宣传部文艺创作中心、万科影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未答辩。总政话剧团在2005年3月30日的答辩状中称:自己的行为没有违约和侵权,全国各地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中对高波的描述不实之处,是因为发行的电视剧子带第一轮未播放完毕。对此,王毅主任依法进行了有力反驳:既然2004年3月26日原告与三被告达成协议,约定在2004年6月1日之前对高波的描述不实之处进行技术处理,那么三被告有义务通知全国各地停止播放电视剧。然而,被告至2004年12月份既未作技术处理,也未通知全国各地电视台停止播放,显然违反了协议之约定,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由于三被告的违约行为,直接侵犯了高波烈士的名誉权和两原告的身份权。但是,两原告认为,总政话剧团是人民解放军的文艺团体,是人民的子弟兵,已经知错改错,作为烈士的弟弟妹妹应当予以谅解。另外,两原告之所以打这场官司,一不为名,二不为钱,只想为革命烈士讨个公道。两原告都是花甲老人,深明大义,故委托王毅主任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轰动全国的革命烈士高波的家属状告新编电视连续剧《林海雪源》的违约与侵权官司以两原告撤诉而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