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调处一起疑难房产转让案
179 2007-04-19 00:00
4月13日,某股份有限公司与甲、乙、丙三方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4月15日由丙设计院将200万元购房款支付某股份公司。这起长达12年的房产转让纠纷,在本所主任王毅律师的调处下圆满结束。 位于芝罘区乐山里的一幢办公楼原由甲局办公使用。1992年12月份,甲局与乙局经友好协商签订《房产转让合同》,甲局将此楼以8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局,乙局支付甲局400万元。后因乙方体制改革,且该楼面积太小,不适宜办公使用,故于1999年11月份又与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产转让合同》,转让价格为800万元。某股份公司先付400万元,余款待办妥房产证后支付。乙局将1-3层楼的钥匙交付某股份公司,该公司用作职工宿舍。然而,因甲局出售的房地产没有房产证书,故某股份有限公司未支付余款。2001年某股份公司因故发生重大变化,新任领导在危难之时走马上任,在对公司依法进行规范的同时清理遗留问题。遂委托本所王毅主任与乙局进行交涉,乙局与某股份公司达成协议,承诺于2003年3月底将400万元返还某股份公司。可是,到期后乙局无能力返还房款。去年10月份,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再次委托王毅主任追索公司房款。王主任经审查三方协议后认为,因甲方转让的房地产无权利证书,故所签协议无效。经调查,要解决三方的纠纷关键在于甲局。于是王毅主任不辞辛苦,多方斡旋,依法调处三方的纠纷。此时,甲局的下属企业丙设计院要购买该楼用作办公,但前提条件是原价转让。王毅主任又进行了多方协调,终于促使四方达成了转让协议书:一、解除甲、乙双方及乙局与某股份公司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二、芝罘区乐山里30号办公楼1-3层房产归丙设计院所有;三、丙设计院返还某股份公司400万元,在本协议订立之日先付200万元,余款在丙设计院办妥房产证后15日内付清,最长时间不超过本协议生效后60日,逾期承担违约责任。至此,这起长达12年的房产转让纠纷圆满结束了,四方当事人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