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被国资委确定为清算核资中介机构

228 2007-04-19 00:00

      最近,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国资委有关文件及《烟台市市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烟国资[2005]11号)要求,为了规范市管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行为,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的真实、可靠和完整,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各市管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聘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择优选聘,确定本所为市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之一。本所是烟台律师界唯一被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选聘为具有资格为国有企业改制和清产核资工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并且曾参与了我市一些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和改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本所指派李洪照、姜世东、田斌、原国顺、张仁友律师集中精力参与清产核资,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清产核资工作。